原告叶*与被告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叶*诉称:1988年10月叶*与曹*开始同居生活,但双方没有办理结婚证。1991年农历3月10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曹*,1993年农历2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曹*。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13年1月15日叶*曾向凤阳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但撤诉后,双方感情仍未好转,为此,叶*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诉讼来院,要求与曹*离婚离婚。
曹*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叶*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
1、叶*的身份证一份及...(本文书还有7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