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时*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理。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且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得到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5日22时许,在凤阳县府城镇凯悦假日酒店**楼ktv部**房间唱歌的被告人时*与张**、周*在酒店**楼走廊无故殴打该酒店服务员王*,后被告人时*持刀将王*刺伤。经医院诊断,王*的伤为开放性腹部损伤,右上腹腹壁贯通伤。经鉴定,王*胸部、腹部损伤程度均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时*身份情况及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2、受案登记表,证实2012年12月22时25分,赵*乙拨打110称府城镇凯悦酒店**楼有人打架,酒店服务员王*被**房...(本文书还有28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