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被告人康**、刘**、王*、李**、刘**、刘**、郭**、郭**与老乡汪*等人一道,从河南老家一同来到广西鹿寨县农村利用自己的水稻收割机为农户提供水稻收割有偿服务工作。7月27日15时许,鹿寨县寨沙镇官庄村李*2农户与汪*因收割水稻的价格问题发生了争议,之后李*2及其儿子李*1遂用摩托车、斗车将汪*的收割机堵住去路,不让其将收割机开走,汪*立即将摩托车移开,双方为此发生了争吵、推打,当时现场有不少村民围观;16时许,汪*拨打电话报警称其已被村民用扁担打伤了头部。鹿寨县公安局寨沙派出所民警出警后,首先将汪*带回派出所了解情况,并立即建议其到医院检查治疗。汪*被120急救车送往寨沙医院检查治疗后不久,公安民警亦将涉案人员李*1抓获并带回所内进行调查。
公安民警将汪*带回派出所后,被告人康**、刘**、王*、李**、刘**、刘**、郭**、郭**等人得知此事后出于对老...(本文书还有20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