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新乡市亚太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亚太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科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科环公司)、被告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牧民二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被告东莞科环公司、被告李**上诉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乡亚太公司委托代理人段**及被告东莞科环公司、被告李**的委托代理人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乡亚太公司诉称,2011年4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年产6000吨丙纶纺粘(ss)3.2米仿莱芬无纺布旧生产线改为sms生产线安装调试合同,合同约定被告2011年4月15日进入现场进行安装,6月20日前全部辅机设备公用工程安装完毕,具备开机条件,6月30日基本生产出合格产品,7月**日生产出合格产品。合同签订后,原告预付被告工程款155000元,被告于20...(本文书还有37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