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山与被告刘**、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刘**、张**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医疗费19570.32元、误工费26217.49元、护理费13108.74元、交通费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营养费3000元、伤残赔偿金51472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二次手术误工费3058.7元、二次手术护理费2039.13元、二次手术营养费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5110元,以上合计137366.38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3日10时许,刘**驾驶黑g******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恒...(本文书还有20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