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沈xx与被告四川大竹县xx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沈xx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配合原告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大竹县金阳,xx一期水岸香榭**栋x号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原告名下;2、判决被告承担因延迟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违约金(违约金从2015年5月15日按照每日3289298元*0.1%算至原告实际取得该房屋产权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在大竹县xx路xx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41****0006企业合同编号:x202)。当天原告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3289298元,被告将该房屋实际交给了原...(本文书还有28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