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诉被告颜*、周*、第三人颜*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第三人颜*及其被告颜*、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到庭参加了了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卢*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撤销被告颜*、周**第三人颜*转让位于某县某镇某路(产权证号:开城权16xx号,共333.92平方米)房产的行为;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xx元、差旅费5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二位被告承担。原告卢*当庭放弃第2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颜*于2010年向卢*借款1351600元,并于2016年1月15日重新出借借条2份。借款期限届满后,卢*多次催收无果。颜*与周*在借款期间为夫妻关系,颜*是其儿子。2015年8月21日,颜*、周*将其位于某...(本文书还有18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