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与被告覃建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斯范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书记员陈*涛担任法庭记录,于2014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及其委托代理人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建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做生意周*资金为由,于2012年3月8日,向原告借款38000元人民币。被告借款后,原告于2013年9月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为此起诉: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8000元人民币;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覃建营未作答辩。
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居*身份证,拟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户口簿,拟证明原告家庭成员情况;3.借条,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4.被告身份证,拟证明被告身份情况。
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本文书还有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