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黄**于2013年10月8日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2.辨认笔录及相片。经辨认相片,被告人黄**指认出同案人李**(阿亮)、林**、梁**、黄*(老表),同案人梁**、林**指认了被告人黄**。
3.本院(2013)靖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李**、林**、林**、黄*、梁**因上述犯罪事实已被本院判处相应刑罚。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于1988年10月**日出生,实施本案行为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以上所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为25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在结伙盗窃过程中,...(本文书还有7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