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绑架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7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2017年9月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唐某某与被害人王*甲系同性恋关系,王*甲因不喜欢唐某某而与唐某某分手,唐某某认为王*甲欺骗了自己的感情,为此,唐某某于2017年3月13日从黑龙江省到达兴义市,当日16时许,唐某某到王*甲位于兴义***小区**的家里找王*甲,王*甲...(本文书还有6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