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与被告王**、第三人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的诉讼代理人许**,被告王**的诉讼代理人陶**,第三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在丽舍名都***小区两个合作项目的红利4000000元,具体以审计为准;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16日,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关于李*丽舍名都***小区的开发代建,被告占75%,第三人占15%,原告占10%。后来三人合伙经营该项目,经营所得利润一直未进行分红,被告将全部利润占为己有,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辩称,1.原告起诉的两个项目是丽舍名都***小区,两个项目是泗阳县嘉谷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爱丽舍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转让项目,还有一个是与泗阳县临河镇曹*村村委会与爱丽舍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建房协议,是爱丽舍公司与嘉谷实业公司之间发生的转让协议,不是原、被告和第三人之间的转让...(本文书还有32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