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称对申请人所述的入职时间、岗位情况无异议。申请人提交的2015年版、2016年版、2017年版三份销售业绩设定及奖励规定被申请人确实有讨论过,但并没有通过,对于申请人上述其余劳动报酬情况无异议。申请人最后工作至2017年8月31日,申请人因家庭压力大主动提出辞职。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申请人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剩与报销款项差额58640.40元。
本会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剩佘报销款项差额5...(本文书还有4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