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与被告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赔偿原告各项人身损失共计28330.77元(含医疗费13006.77元、误工费4999元、护理费5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营养费1750元、交通费525元);二、被告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弟媳。2017年4月21日,原告到被告处看望自己80多岁的父母。由于原告看望自己的父母,被告不高兴。随后被告不问缘由对原告进行殴打并导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在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住院35天,花费医疗费13006.77元。事情发生后,被告...(本文书还有18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