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与被告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姚*,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月26日11时许,被告姚*驾驶车牌号为皖s×××××的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自东向西行使至涡阳县店集镇张庄至聂小庙路段时,因超车时采取措施不当,与同方向原告聂**骑电动三轮车相刮,造成聂**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4162*****700288(简易程序)认定:姚*驾驶皖s×××××号车辆行驶至上述路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后经安徽公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伤,分别构成两个十级伤残。经查,被告姚**被告平...(本文书还有23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