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代理人和被告叶**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系亲戚关系,被告因购买挖机资金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于2012年6月8日至2013年1月7日分五次通过银行向被告借款16万元。后原告因需要资金向被告讨要无果,被告才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并向原告承诺用所有的房子、挖机作为抵押,借款利息按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双方约定2017年7月23日一次性还本还息。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无果,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由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本文书还有17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