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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宁*宏力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杨**、宁*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宏力宾馆有限公司、宁*华冉工贸有限公司、李**、杨**、杨**、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宁*宏力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杨**、宁*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华冉工贸有限公司、宁*宏力宾馆有限公司、李**、杨**、杨**、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宏力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借款本金为1440万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对1500万借款本金的事实认定错误。王*在发放借款时,要求借款人将利息按借款金额的4%转至其指定账户,借款人分别于借款当日将40万、12万、8万汇至王*指定账户。以上事实说明,借款人并没有足额收到1500万的借款,王*存在放款时预先扣除利息的情形,实际借款本金应为1440万元,并按此计算利息。2、一审法院对借期内利息按月息...(本文书还有5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