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与被告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肖**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李*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艺、黄建忠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彭*波担任庭审记录。原告肖**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吴*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诉称,原告与被告李*为朋友关系。2011年3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0元整,称用于偿还其老公的债务。双方约定,被告于2012年3月31日归还这笔借款,并每月向原告支付3000元利息。2012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归还借款,继续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3000元。直到2012年6月31日,被告停止支付利息,并无法联系。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原...(本文书还有18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