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乌**与被告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乌**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杨**、金**,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呼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锡盟安监局赔偿精神抚慰金6000元,护理费113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营养费2400元,伤残赔偿金151900元,鉴定费1600元等中的11万元;剩余部分由安华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5日,金某某驾驶其单位的×××号车将我撞倒,造成我身体受伤,先后在锡盟、北京等地医院住院治疗。交警认定金**负全部责任。
被告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监...(本文书还有1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