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2,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72年3月**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3,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62年1月**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马某1、张*、马某2、马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马某2、马某3、马某1和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涉案四间铺面归赵*所有,驳回马某1和张*的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一审判决认定的涉案铺面系家庭财产属认定事实错误。涉案铺面实际系马**投资修建,2012年马*...(本文书还有27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