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市煤气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2015年底,被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人住宅阳台外侧开挖煤气管道,该管道紧靠阳台外墙且深达1.5米,远超墙体基础,由于位置受限无法使用任何机械,所有开挖、维修、回填、地面方砖复原全都由人工进行,开挖长度达5米,深度超过1.5米,整个工期大约用了十天。由于完工后回填已冻结的土壤时未做任何夯实措施,次年春季,阳台外墙开始下沉,到八月份墙体下沉已达3厘米并向外倾斜导致门窗变形。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相关部门投诉,要求其尽快维修。经过三个多月的拖延后被申请人突然不承认墙体下沉与其开挖有关,要申...(本文书还有11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