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西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天宇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阳商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山西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靳**,被上诉人江苏天宇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日,江苏天宇公司与山西陶*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七一合同”),合同内容包含《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协议书》中主要内容有:江苏天宇公司承包建设山西陶*公司开发的高雅融发建材会展中心工程5#综合楼;承包范围包括,除门窗、外保温、电梯、消防、空调、精装、煤气、弱电、外立面、瓷砖外,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内容及图纸中的弱电预埋管:开工日期为2012年8月10日,竣工时间为2014年9月15日;工程价款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工期为2012年8月10日至2014年9月15日;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本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补充协议等。协议书中关于工程造价的计算办法约定为:1.建设局备案的《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价格为暂定价;2.参照2005年版《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按三级标准取费;3.根据施工图纸、技术变更、现场签证及其他约定的条件据实结算;4.计价依据为2005年版山**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消耗量额》、《装饰装修消耗量额》、《安装工程消耗量额》、《消耗量定额汇总表》和《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其他相配套文件等,人工费调差至2011定额中人工费价格(57元/工日);......***.乙方在竣工结算时,审计后总造价下浮1.3%作为工程结算价...(本文书还有71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