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连**因与耿**、山西富勃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终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连**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涉及段**欠耿**的款项,是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款项,2015年12月22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5)小店刑重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及2016年4月19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刑终****号刑事裁定,认定段**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段**担任富勃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茂大厦**层是富勃强公司所在地,说明富勃强公司是为犯罪而使用的公司,耿**并不是向段**以及山西富勃强公司出借款项,而是段**采用集资的方式向耿**等人集资诈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本文书还有12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