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程**、高*、刘**(简称郝*等四人)不服被告濉溪县房地产管理局(简称县房管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因发现涉案房产已抵押,于同年8月22日本院通知淮北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汇邦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同年11月23日通知张**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郝*及委托代理人丁*,被告县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杨*,第三人张**、吕**的委托代理人代根军,第三人汇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于同年12月15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郝*及委托代理人丁*,被告县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杨*,第三人张**、吕**的委托代理人牛**,第三人汇邦公司、张**的委托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查的行政行为:县房管局于2013年12月26日登记并颁发给张**、吕**的《房地产权证》(所有权证编号:房地权证濉房字第××、20××01号)的行政行为。
原告郝*等四人诉称,2005年4月8日原告郝*、程**与张**签订...(本文书还有42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