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谢**、被告铜陵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铜陵公交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7月10日至2017年9月30日为重新鉴定期间,不计入审限。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施**,被告谢**,被告铜陵公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38651.66元;2、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0日7时50分许,周**驾驶皖h×××××号**轮摩托车自西向东行驶至铜陵市××路有色循环园路段向左变道时与谢**驾驶皖g×××××号大型普通客车自西向东直行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周**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负事故主要责任,谢**...(本文书还有32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