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王*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总医院(以下简称济南军区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济南军区总院的委托代理人张**、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30024.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肾源费待司法鉴定明确责任后另行确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6635元;配型、单购药物、复印病历花费7931元;肾源费用150000元;交通费2106元;死亡赔偿金408144元;丧葬费174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60元;营养费5000元、住宿费3000元;护理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15000元;误工费10000元。共计768035元;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李**(原告王**之妻,王*之母)赴被告医院进行配型检查,欲进行肾移植手术。2016年1月2日,李**到被告医院住院,并于当日行肾移植手术。由于被告的疏忽大意,在术前、术中、术后均未进行正确有效的护理及诊疗。种种过错导致李**术后出现了完全不应该出现的严重的排斥反应及其他全身性疾病,最终于2016年2月14日死亡。李**与丈夫王**育有一子王*,其父亲李*春已于2001年2月去世,母亲柏玉珍已于2013年6月去世。被告的过错给两原告带来了经济损失及巨大的精神痛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济南军区总院辩称,一、有关李**的医疗过程:2016年1月2日,患者李**因”乏力、纳差两年”,诊断”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为求进一步治疗及行肾移植术入我院。入院完善相关检查,行肾移植术,术后给予补液、预防感染、免疫抑制药物等治疗,恢复可。2月4日,患者突然出现尿量减少,考虑为肾移植后急...(本文书还有7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