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诉被告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的委托代理人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5月7日18时55分左右,被告李**驾驶豫a******号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到郑*路新密于家岗铁路桥西段时,与王*亮驾驶的轿车相*后,又与原告相*,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次事故经公安局交巡警部门认定,被告李**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因事故受伤、摩托车受损。现原告伤情已构成伤残。原、被告因事故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因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车*、事故处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共计342152元。...(本文书还有18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