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上海嘉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间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同年11月1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原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辉参加第一次庭审(第一次庭审后原告撤销对其委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参加第二次庭审、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两次庭审均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7,105.50元。具体为:医疗费2,394.50元、营养费2,400元、残疾赔偿金26,48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4,38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500元、鉴定费1,950元、律师费3,5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日13时许,原告乘坐被告所有的大巴客车(牌号为沪b******)自上海市嘉定区娄塘镇南新路好又多超市至上海市嘉定区殡仪馆,车辆行驶至上海市嘉定区殡仪馆门口时,发生颠簸导致原告受伤。事发后,...(本文书还有2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