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胡**与被上诉人临武县三和乡水电管理站(以下简称三合水电站)、原审被告嘉禾县龙潭镇马家坪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家坪村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5日作出(2000)嘉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胡**不服,向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嘉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并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郴民一请字第8号民事裁定,指定由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管辖。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胡**申请追加嘉禾县龙潭镇马家坪村委会为被告参加诉讼,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追加马家坪村委会为被告参加诉讼,并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湘1003民再****号民事判决,三和水电站不服,向本院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作出(2017)湘10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6)湘1003民再****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湘1003民...(本文书还有4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