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州市新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鹏公司)与被告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州市新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经本院依法送达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小车修理费24700元;2、判令被告赔偿不按约定支付修理费所造成的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6年12月30日计算至付清修理费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5日,原告因事故将桂b×××××号牌车辆送到原告处修理,车辆维修费为38000元,至2016年11月15日,被告还欠原告修理费247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约定2016年12月30日前还清。...(本文书还有1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