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洋浦华泓船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沧州渤海新区东平伟业船舶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4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崔**,被告法定代表人邹**,证人李*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9月30日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由原告所属“远顺盛”轮为被告从天津临港至九江南鲲港运输钢材5230吨,每吨运价为人民币104元,双方约定在卸货前付清全部费用,但被告没付运费。2012年11月12日,天津振隆合丽商贸有限公司作为甲方、洋浦恒隆船务有限公司作为乙方、被告作为丙方、原告作为丁方签订了《“润安”轮卸货四方协议书》,协议约定将被告欠原告的运费中人民币539258.44元作为乙方向甲方就乙方“润安”轮航次滞期费用的担保金,并约定甲、乙方“润安”轮航次滞期费争议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乙方应付金额后,甲方从担保款中直接留取判...(本文书还有21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