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江**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政府(简称同心县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扬黄灌溉工程建设总指挥部(简称扬黄指挥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0日作出(2005)银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扬黄指挥部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7月18日作出(2005)宁民终字第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同心县政府不服,向本院申诉,本院于2007年9月27日作出(2007)宁民监字第9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2007年10月22日,本院作出(2007)宁民再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江**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2009)民再申字第6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及委托代理人王**、同心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顾**、扬...(本文书还有11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