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武陵区政府)及原审第三人湖南常德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运公司)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7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0年至2013年,杨**承租欣运公司坐落于湖南省××××岔路地段的两间门面用于经营手机店,租赁合同一年一签。最后一期租赁合同于2012年12月18日签订,该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并该合同还明确约定:”合同期满、或因乙方违约甲方提前解除合同,乙方装修改造所形成的添附部分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损坏。动产部分归乙方所有。”2013年12月23日,合同到期前,欣运公司书面通知承租人杨**门面不再出租,并应于2014年1月8日前退还门面。...(本文书还有27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