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银川市金凤支行(以下简称金凤支行)为与被上诉人白**、原审被告宁夏源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瑞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银民商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凤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魏**、黎**,被上诉人白**及委托代理人杨**,原审被告源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31日、6月5日、7月14日、2007年10月24日,中国农业银行银川市德胜支行(以下简称德胜支行)与源瑞公司签订了四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分别为1000000元、800000元、3000000元、1800000元。借款期限分别为自2006年5月31日起至2008年5月20日止、2006年6月5日起至2008年5月20日止、2006年7月l4日起至2008年5月10日止、2007年10月24日起至2008年9月23日止。借款利率为年息7.839%、7.839%、7.839%、9.477%,借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付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本文书还有49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