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哈香检诉刑诉(2017)426号起诉书查明:“张**在2014年9月29日向中信银行申办流动资金借款时,擅自以黑龙江省森工龙林木结构有限公司名义,用伪造的黑龙江省森工龙林木结构有限公司与三华公司签订的虚假‘购货合同’,谎称申请贷款用于采购木材,骗取中信银行信任,中信银行于2014年10月8日将贷款汇入三华公司账户。……...(本文书还有36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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