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宁柯惠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柯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宁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铁路运输法院(2016)桂7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柯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上诉人威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柯惠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柯惠公司无需支付给威宁公司租金320元。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判决错误。本案中柯惠公司与威宁公司所签订的《铺面(房屋)临时租赁合同》中涉案房屋用途是住宅使用,而从2015年4月起,威宁公司已强行断水断电,水电系住宅居住功能可以实现的最基本的要素,因断水断电该涉案房屋已失去其使用的价值,威宁公司要求柯惠公司支付2015年4...(本文书还有37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