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农程康于2013年8月18日00时01分驾驶桂l******号大型普通客车从靖西县城沿城中路往凤凰路方向行驶,行至“百汇超市”南侧路段时,碰撞道路上同向徒步行走的韦祥用,造成韦祥用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农程康驾车驶离现场,韦祥用也自行翻越道路中心隔离栏行至现场斜对面一建筑工地后死亡。经法医鉴定,韦祥用系钝性外力作用所致肝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靖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农程康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按规定停车保护现场、未立即抢救伤员,而是驾驶车辆逃逸;韦祥用未按规定在人行道内行走。农程康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韦祥用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农程康己支付给死者家属丧葬费18810元,在本案审理期间,再支付给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5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过法庭质证的证人黄元恩、凌**、陆**、农**、韦**、韦常英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本文书还有8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