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路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路友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友公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速路桥公司代理人赵**,被上诉人路友公路公司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速路桥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依据企业询证函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不当。该企业询证函是第三方中介机构河南金奕源会计师事务所为被上诉人上市所需而做的财务资料,不能以此作为双方债权债务的结算依据,更不能以此作为判决依据...(本文书还有2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