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建设营业部。
负责人张**,该公司经理。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童广德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该案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对附带民事部分不服,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2012)沧刑终字第3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沧州市狮城汽车出租公司不服,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3)沧刑监字第14号再审决定,对本案重新审理,并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3)沧刑再终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维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沧刑终字第376号...(本文书还有8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