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开特利镁业有限公司(简称开特利公司)因与宁夏沛霖电子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沛霖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银民终字第629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2009年6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宁检民抗字(2009)1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2009)宁民抗字第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娟、白玉出庭。开特利公司委托代理人杨**、马*、高*,沛霖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委托代理人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6年8月26日,一审原告沛霖公司起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称,2005年1月14日,沛霖公司与宁夏圣雪绒镁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安装工程合同,双方约定,由沛霖公司承揽宁夏圣雪绒镁业公司安防工程的施工,工程总价款167000元,包括了配件、人工费、设备。合同约定分四次支付工程款。沛霖公司如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宁夏圣雪绒镁业公司于2005年5月23日出具验收报告,证实工程合格,在施工期间宁夏圣雪绒镁业公司已支付了30000元,下剩137000元至今未付。沛霖公司认为该合同是一份买卖合同,合同包含了设备的买卖、安装、调试。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开利特公司支付工程款137000元,并承担诉讼费。开特利公司辩称,2005年1月14日,沛霖公司与开特利公司前身宁夏圣雪绒镁业公司签订了厂区监控安装合同,合同签订后,宁夏圣雪绒镁业公司支付了30000元现金,而沛霖公司未履行合同,是因沛霖公司无安防资质,并且安装时未按合同进行验收,导致监控器不能正常使用,在诉讼中开特利公司委托银川市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对沛霖公司安装的设备抽样现场检查,其检验结果:产品无产地、无型号,工程不合格。同时我方申请法院委托灵武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安防工程设备进行价格鉴证,我方认为实际安装价格偏低,产品是沛霖公司安装的产品,沛霖公司欺骗了原宁夏圣雪绒镁业公司,本案沛霖公司与开特利公司前身宁夏圣雪绒镁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合同内容违反了相关法*、法规规定,为此,沛霖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应受法*保护。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5年1月14日,沛霖公司与开特利公司(原宁夏圣雪绒镁业...(本文书还有88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