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银川九龙海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简称九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夏银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银祥公司)、宁夏新华商城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新华商城)房屋租赁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7)宁民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4日作出(2008)宁民申字第127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武**,委托代理人杨**、刘**,银祥公司和商城管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虎金仓、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6年11月21日,一审原告九龙公司起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称,2006年6月29日,经被告与原告联系,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其位于银川市玉皇阁南街新华商城北区一**层房屋租赁给原告,用以开办洗浴、娱乐、餐饮等项目。租赁期12年。被告保证在2006年9月1日前将场地清理完毕并同意原告...(本文书还有169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