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期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及原审被告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张**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承担。
弘业期货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内容,依法改判弘业期货公司不需就马**、杜*对张**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驳回张**对弘业期货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张**承担。
事实及理由:一、本案主债权不成立。在2016年6月17日与马**签署借款协议时张**的期货账户内并没有对应的款项。若张**主张借款系与马**合作投资产生的亏损,鉴于马**是依法禁止投资期货交易的人员,双方合作投资期货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二、弘业期货公司没有对张**的债权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担保合同无效无任何过错。1、财务专用章仅仅是弘业期货公司天津营业部对内进行财务管理等活动所使用的印章,对外并不能代表弘业期货公司天津营业部,更不能代表弘业期货公司。2、马...(本文书还有48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