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合肥星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支持杨**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杨**提交的星光公司(2006)第7号文件即《关于杨**任职的通知》,可以充分证明杨**是星光公司任命的公司财务处主任兼主管会计。一审法院认定合肥星耀置业有限公司任命杨**相关职务显属错误。杨**于2006年6月8日进入星光公司工作,从事星光公司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成立,星光公司对此矢口否认显然不尊重客观事实。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
星光公司辩称:杨**上诉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杨**的起诉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杨**上诉。
杨**向一审法院...(本文书还有11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