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徽德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远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拓公司)及原审被告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皖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远拓公司一审诉讼请求,并支持德华公司反诉请求即判令远拓公司将位于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与香樟大道交口东北角香御公馆**号楼**室房屋全部用于公共门厅过道。事实与理由:远拓公司与德华公司于2012年5月10日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德华公司将收回的**室与远拓公司的**室**室进行物业置换的目的是远拓公司需用**室作为香御公馆**号楼整幢楼的公共门厅过道使用。因**室**室分别为**号楼**楼和**楼的物管用房,远拓公司将法定物管用房**室**室用于置换侵犯了广大业主权益。另外,根据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筑物的门厅过道属于业主共有,不属于开发商所有,故**室作为**号楼门厅过道依法属**号楼全体业主所有。一审法院确认**室属远拓公司所有违反法律规定。况*,双方...(本文书还有44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