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冯*因与被上诉人合肥星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支持冯*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冯*受星光公司安排为星光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员工提供伙食,工资由星光公司发放,双方成立的是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冯*由合肥星耀置业有限公司、合肥欣丰胜置业有限公司及星光公司雇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冯*于2010年7月受聘于星光公司,受星光公司安排为公司员工提供伙食、打扫卫生,工资由星光公司发放。合肥欣丰胜置业有限公司完全由星光公司股东刘*、古倩莹出资设立,冯*在向星光公司员工提供伙食的同时,也应星光公司安排为合肥...(本文书还有10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