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余**因与被上诉人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17)赣02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无新证据提交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被上诉人柳*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王*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余**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景德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17)赣0203民初****号民事判决;2、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为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各项人身伤害损失共计28330.77元并改判为被上诉人当面向上诉人赔礼道歉;3、本案原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审查判断和采信均存在明显错误。原审已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7年4月21日在被上诉人家中发生冲突这一事实,上诉人为了证实被上诉人存在侵权行为,提交出院小结一份,虽然住院时间是20...(本文书还有29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