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晋**、晋**、郭*、晋**因与被申请人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临汾市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5)晋行终字第304号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5日作出(2016)最高法行申201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李**、晋**、晋**、晋**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杜**和被申请人临汾市政府及其委托代理人贾**、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李**等人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并支持其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其主要事实和理由为:再审申请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也没有任何部门告知其起诉期限...(本文书还有7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