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7)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瑞胜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国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瑞胜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1)北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判令曾瑞胜自行清除其摆放在曾**、曾某住宅大门前道路上的石头、木头等妨碍通行的障碍物。该判决生效后,曾瑞胜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自行清除道路障碍物的义务,曾**、曾某于2011年10月25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流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1年11月8日向曾瑞胜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曾瑞胜仍拒不执行判决。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派员强...(本文书还有12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