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女,1953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寿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尹**,男,1947年2月**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葛**因与被申请人高**、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晋中中法商终字第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葛**申请再审称:(一)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申请人于今年二、三月份找到当时见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尹**商谈还款的赵*1,以及受申请人妹妹委托向被申请人讨要借款的赵*2。他们均能证明尹**明确承认借过申请人的钱。申请人认为,这些新证据对于认定借贷关系真实存在,至关重要。申请人作为一个全*的残疾人,当时出于好心把自己多...(本文书还有17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