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与被告福建省再森木塑科技有限公司、王**、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建省再森木塑科技有限公司向欧**偿还货款97446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自2016年12月3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判令福建省再森木塑科技有限公司向欧**偿还货款3048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自2017年4月3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曰止);3.判令王**、董**应对福建省再森木塑科技有限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9日起,欧**陆续向王**、董**设立的福建省再森木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颜料,并由该公司负责验货及收货的工作人员郑*聪...(本文书还有6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