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偿还原告代偿款42879.9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14日,被告王**从原告处购买位于灵武市××区,并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办理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原告作为保证人为其提供担保。因被告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从原告的保证金账户扣划贷款本息。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偿还代偿款,被告不予偿还。
王**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1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证据2个人贷...(本文书还有773字未显示)